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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2016-08-31 09:21  

(2015 年 6 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相关规定和我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应届职教师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在取得毕业证书的 同时,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按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要求,成绩合格,达到毕业相关条件者。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都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同时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或担负专 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4、在校期间取得由学校组织考核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5、在校期间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 级)或我校组织的 CET4 考试成绩合格者。

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中华人民和国学士学位证书。

二、应届师资本科生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各项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

2、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3、考核作弊者;。

4、在校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受过纪律处分,无明显改过(如有改过,需附详细证明材料)且未撤销处分者。

5、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毕业前英语考试成绩虽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但无本规定中不能授予 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或专业方向)前 40%,平均成绩计算不含选修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2、在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挑战杯“竞赛,及教务处认可的科技竞赛、设计大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

3、在教务处认可的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

4、在校期间获得一等奖学金者;

5、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三好学生或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者。

6、毕业时考取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7、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称号者。

8、为学校荣誉做出重大贡献,并为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认可者。

四、学士学位的授予,由职业教育师范学院进行初审,经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本规定适用于 2015 级及以后年级学生,自发布之日其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职业教育师范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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