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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职教师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7月修订)

2020-07-24 12:54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并结合我校职教师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凡陕西科技大学全日制在校的职教师资本科学生均应遵守本规定。

一、入学及注册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各学院要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含新生电子照片、新生电子名册、新生报名登记表)逐一比对核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取消学籍学生由招生工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会同相关学院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取消学籍名单上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及学生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

4.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确定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招生办公室审核,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招生办公室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5.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6.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应在次年八月底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7.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并核对个人学籍信息。

8.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到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然后凭缴费凭证在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教育救助。

9.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学生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请假获批准的学生,到校后应补办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10.经注册的学生拥有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考核

1.每学期学生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含实习、课程设计、实验课、毕业设计或论文等)。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依课程性质不同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和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同时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50-60%。

考查课成绩评定依据课程教学要求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级制,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笔记、课堂讨论及测验情况综合评定。

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或课程小组制定。

同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设置,每学期算一门课程。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应补考或重修。体育课成绩要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有严重疾病或缺陷,学习体育课全部内容或某些项目有困难,可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提交“陕西科技大学体育保健班申请表”,并取得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由体育部安排转入体育保健班上课,考核合格,可取得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但成绩登记时注明“保健”字样。

4.课外学分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8个学分,具体要求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各类第二课堂活动计分办法(试行)执行。

5.学业优秀学生若自修某门课程全部内容(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各类实习、各类设计等实践性环节除外),可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科技大学课程自修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按照课程自修通知书要求参加该课程期末统一考试,具体要求按照陕西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自修免修暂行规定执行。

6.学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提出申请并填写“陕西科技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按课程缓考通知书上规定时间参加课程缓考。学生因代表学校参加科技竞赛、体育比赛等活动无法参加考试的,应在考试前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学院教务科,并填写“陕西科技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按课程缓考通知书上规定时间参加课程缓考。缓考成绩按该课程原成绩评定办法评定,视作该课程的首次考试成绩。补考的课程不予缓考。

7.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于下学期开学5个工作日内,在学院教务科办理补考手续。凡实践环节(含各类实验课、课程设计、各类实习等)不及格者,应随低年级重新完成该门实践环节的学习。学生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或其它理由不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并做补考标记,具体要求按照陕西科技大学补考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8.选修课管理按照陕西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选修实施办法执行。

(二) 成绩记载与查询

1.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应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考试结束7个工作日后,学生可使用个人账号和密码,登陆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期末考试成绩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陕西科技大学试卷(成绩)复查申请表”交学院教务科办理。

3.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办理职教师资本科学生的成绩通知、查询、复核及完整地出具学生学业成绩等工作。

(三)考勤、违纪、作弊管理

1.学生有以下行为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主管院长审批,报教育学院教务科,该门课程以不及格记录,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

⑴无故旷课,累计超过8学时或未达到规定的基本教学要求(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

⑵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教师规定的学习任务(如作业、实验、平时测验等)超过三分之一

2.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录学生诚信记录。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三、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

(一) 学分

职教师资本科学生应获得规定学分方可毕业,具体要求及各门课程(实践)学分值按照陕西科技大学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课外学分一般要求不低于8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反映学习的数量,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习的质量。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排序以为依据,平均学分绩点排序可用于优秀学生评定、毕业生成绩排名位次等证明。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公式计算,绩点系数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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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绩点系数表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60,绩点系数=0;

成绩≥60,绩点系数=(成绩-50)/10

五级制考核的课程

及格

不及格

两级制考核的课程



通过


不通过

绩点系数

4

3

2

1

0

注:凡因不及格补考重修的课程,考核合格后的绩点系数为1.0。

四、升级与留、降级

1.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选修课程,修完本学年规定的课程、经审核合格后准予升级。

2.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含实践环节)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4~7门(课程补考及格后不累计)实行“学籍黄色警示”; 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8~11门实行“学籍橙色处理”; 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2门及以上实行“学籍红色处理”。

受“学籍黄色警示”者,学院对学生做警示谈话并书面通知家长;

受“学籍橙色处理”者,依据学生学习情况及在校表现作留级或退学处理,并对学生做警示谈话,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家长;

受“学籍红色处理”者予以退学,同时对学生做谈话并书面通知家长。学生应在退学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3.学生留、降级手续每学期前两周办理,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留级手续,第二学期办理降级手续。办理留、降级的学生之前一学年的所有课程(含实践环节)随新班级重新学习。办理留、降级的学生,应填写“学生申请表10-陕西科技大学教育学院留(降)级申请表”,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审批手续

4.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提前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答辩通过后可提前毕业。

5.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四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六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评估后,最长不超过八年。

五、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一)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交“陕西科技大学教育学院休学申请表”,审核通过后,应予休学。

⑴ 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或患有传染性疾病,需隔离治疗者;

⑵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造成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⑶ 自主创业者;

⑷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休学学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休学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3.已达到第四条中留降级、退学条件者,不能再提出休学,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4.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不提供住宿及相关的管理服务;

⑵学生休学期间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⑶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侵害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反校纪行为,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⑷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留学籍

1.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2.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3.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三)复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持休学证明和“陕西科技大学教育学院复学申请表”,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2.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

六、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⑴ 必修课程(含实践环节)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8门及以上者(补考重修及格的课程不累计,统计时间为每年7月底);

⑵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者;

⑶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期申请复学或经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⑷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⑸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⑹ 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二年者(不含应征入伍、休学创业学生);

⑺ 本人主动申请退学者。

2.除第(7)款外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送达,公告60天视为送达。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陕西科技大学学生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4.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办理:

⑴ 退学或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返回原籍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⑵ 退学学生视学习期限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⑶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⑷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⑸ 凡退学学生应自退学决定生效日(或申诉被驳回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引起的相关问题后果自负。

5.退学的学生如果在退学后两年内参加高考且被我校录取,经本人申请,学院依据培养方案及学生退学前的学习成绩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可转入退学前所在专业及相应年级学习。退学前已取得学分依然有效。

七、毕业与结业

1.具有学籍的学生政治合格、身体健康、修满规定的必修课、实践环节,成绩合格,所取得选修课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学分要求,准予毕业。

2.对毕业前尚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学校在每年毕业前(一般为5月份)安排一次补考,如经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合格,学生可自主选择当年结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3.如毕业时所修课程成绩及格,但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要求,或虽达到毕业学分要求,但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及格,均不能按期毕业,学生可自主选择当年结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4.凡选择结业的学生,先发给结业证书,在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补考、选修课程补足所缺学分、毕业设计(论文)重做等,达到毕业要求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申请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处理。

5.凡选择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一年者,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并在学院留有效的联系方式,确保能够获得学校的有关通知。由于无法联系到本人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修满毕业所需学分,考核及格且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格,随下一届毕业,发毕业证书。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

6.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经教育部审核、备案后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并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

7.本科学生在获得毕业资格后,方可申请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按照陕西科技大学职教师资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执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8.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9.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追回,并取消其获得学历、学位证书资格。

10.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九、本规定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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